
1、申請人在其領域內,曾獲得稍次于國際公認大獎的國家獎或國際性獎項,以證明自己的杰出成就;A、證據材料中需說明該獎項的評價標準,以及該獎項上有多少位競爭者。提供一封來自于該獎項評委會的證明信說明以上事實即可。B、該獎項必須是國家級別或國際級別的,例如:在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年度無線通信會議上獲得馬可尼論文獎。C、需要注意的是,在學生級別的比賽上獲得的獎項不具備太大的說服力。
2、申請人擁有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專業協會經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非常容易便能獲得的普通協會會員資格對于杰出人才簽證申請來說幾乎沒有幫助,因為這類協會并不要求會員擁有杰出的專業成就。以美國癌癥協會為例,只需要象征性地繳納會員費便能成為普通會員,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要求。與之相反,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外籍院士每年僅挑選18人,某外籍人士要想成為外籍院士,必須因其在獨創性研究中取得的杰出成果,方可獲得一位現院士的提名。
3、在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關于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道,或曾有重要媒體報道過申請人以及其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發表文章必須包括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應加以翻譯);A、新聞網站上有關申請人的專業研究或成就的相關報道文章(如CNN, MSNBC, Yahoo!等),或專業網站上的文章(如SicenceDaily, NewsRX等)。B、新聞媒體上關于申請人擔當行業內某一高水準比賽的評審的報道也可歸為此類。不過,擔任低層次、地區性的比賽或者跟申請人專業無關的比賽的評委,不具備太大的說服力。
4、在其領域內,曾經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審,對其專業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5、在科學、教育、藝術、體育、商業領域內,曾經作出過獨創性的、原創性的重要貢獻;A、一般來說,說明這一項的最有效的材料是來自于相關領域專家的推薦信。在信中,推薦人需要說明自己是如何運用申請人的研究成果,或者如何受到申請人研究的影響的。B、專利也滿足這一標準。但請注意,只有被認證過的專利,或者對相關領域有重大影響力的專利才具備說服力,例如:專利被廣泛采用,或者專利已授權給商業使用。
6、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的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A、發表論文的數量沒有最低規定,移民局會對每個案例進行個案審查,當然,高質量的少數論文比低質量的多數論文更加具備說服力。B、論文被他人引用的次數同樣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7、在國家級或具有較高聲譽或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其他場所上,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這條標準一般適用于藝術領域的杰出人才,曾公開展示過他/她的作品);
8、在有名的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它關鍵職務;證明材料一般是證明信的形式,以及其它描述申請人職務重要性的文件。還需要有這個機構、專業組織、團體的信息和聲譽的相關說明。
9、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于其它同行;一般來說,年薪等于或高于一百萬美金便能符合這一標準。
10、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一般適用于歌手、表演藝術家、音樂家、電影演員等);證明材料包括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的銷售量等。
如果申請人在上述十條要求中只符合一至兩條,那么申請人的申請很有可能被拒絕。不過,如果申請人能夠滿足三條或三條以上標準,便能夠進入第二步的審查,移民局將在這一步作出是否批準的最終決定。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這句話用來形容EB-1A杰出人才再合適不過了。對于杰出人才,美國移民法律給了一個相對抽象的定義,始終沒有給出一套具體的衡量標準,這也使得在過往的成功案例中,只要申請人在商業、科學、教育、藝術、體育五大行業內有一定成就和貢獻,便可以嘗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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