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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 的法律基礎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更精準的說,是要想辦法證明你這個人是那么的杰出,公司是如此的需要你,因為你的位置不可取代。
因此,你如果說辦理B1/B2過來,你沒有L-1 你就無法在美國的土地上打工。你可想像,一個沒有在美國土地打過工的人,又沒有中國母公司的人,那如何證明母子公司還有就是你的重要性呢?基本上很難。
如果說,客戶在中國有個母公司。來美國收購一家公司。這個時候他是股東。1年后,后續可以轉身份。當然,理論上你6個月就可以那么申請,但是勝算不大。好的律師都不看好,也不大會接受你的案子,因為失敗的概率太大了,然后就影響到律師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