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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產品和非住宅地產,不少于2700萬港幣;
• 金融投資產品,包括股票、基金、債券、存款證、后償債項、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和有限合伙基金等;
• 新增非住宅房地產,在香港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樓花但不包括土地),且投資金額以1000萬港幣為上限。
2、新增投資組合項目,新設300萬港元的“資本入境計劃投資組合”,主要為創新科技等有利于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新的投資組合將會成立并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向與香港有關聯的相關公司或項目作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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