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移民,又稱EB-5投資移民,由于需要資金少(最少只要投資50萬美元),周期短(只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沒有移民監(投資人本人無需長期待在美國以維持或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等突出優點越來越受到市場的青睞,尤其今年以來受主要海外投資移民國投資移民政策變動的影響,美國投資移民出現爆炸式增長,成為投資移民的首選。但是除投資資金外,美國投資移民還有一些具體的規定,比如對創造就業這一指標就有明確的要求。今天我們就來詳細介紹一下美國投資移民對就業創造的要求。

一.投資移民需要創造多個就業機會?
美國移民法規定,每份投資移民申請必須創造至少10個工作機會。即通過投資移民申請人的投資可以為美國就業市場增加10個工作機會。
二.投資移民需要創造什么樣的就業機會?
根據移民法的規定,投資移民創造的工作機會必須是全職的工作機會。所謂全職是指是每周工作35個小時以上的工作崗位。移民申請人不能把幾份不同職位的兼職工作的工作時間合并起來折算成一份全職工作,即便這些兼職工作加起來的每周工作時間已經大于或等于35個小時。例如移民投資人張先生設立了一家Orange公司,雇傭了O先生從事A工作,每周15小時,P先生從事B工作,每周15小時,Q先生從事C工作每周15小時。張先生不能把上述三份兼職工作合并起來折算成一份全職工作,即便三份工作加起來每周已經達到了45個小時。
但是移民局又規定,一份全職的工作機會卻可以由多人共享,只要這個工作崗位本身是滿足每周35個小時的“全職”要求的。例如,還是投資人張先生的Orange公司需要雇傭人做A工作,張先生的公司雇傭了O先生從事A工作,每周10小時,P先生也從事A工作,每周10小時,Q先生同樣從事A工作每周15小時。這樣雖然上面三份工作都是兼職的,但是三份合并起來對于A工作崗位本身而言每周達到了35個小時,這樣合并起來的A工作機會就是一個合格的全職工作機會,事實上是O、P和Q三人分享了一份全職工作。
三.如何理解“創造”就業機會?
投資人需要注意的是這10個就業必須是通過投資人的投資而新增的,而不是簡單的是投資人投資的公司雇傭了10個人。例如張先生投資了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原有雇員6名,在張先生投資后,為使張先生能夠申請投資移民,該公司的雇員需要增加10名,達到16名,而不是增加4名,達到10名。
四.通過投資移民的投資保住就業機會,算不算?
算!這是對于投資困難企業的特別規定。 根據移民法的規定,所謂的困難企業(Troubled Business)是指一個至少存續兩年以上的企業并且在移民局確定的投資人I-526綠卡申請的優先日期之前的12或者24個月的期間內企業凈虧損達到該企業凈資產的20%以上的企業。所謂優先日是指移民局收到投資人正確遞交的I-526申請的日期。如果移民申請人投資的是困難企業,按照法律和移民局的規定,投資人不是需要創造10個工作機會,而是需要經過投資維持困難企業在投資前擁有的雇員數量至少兩年,并且維持的就業數量不得少于10個。
五.在創造的就業機會的計算方面,各個投資移民適用一樣的標準嗎?
投資移民的形式不同。主要分投資于區域中心項目的投資移民和傳統的直接投資移民。有關投資移民的形式,可以訪問再談投資移民選擇:投50萬還是投100萬? 在創造的就業機會的計算方面,這兩種投資移民形式的適用標準是不一樣的。移民法要求傳統的直接或自主的投資移民創造的就業是直接就業,即以點人頭的方式計算的實打實的10個就業機會。區域中心的投資創造的就業可以是直接就業,也可以是間接就業。
六.如何理解投資區域中心項目的創造就業?
EB-5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是指經移民局批準的可以為促進當地經濟,就業,生產力和投資增長而組織EB-5投資移民項目的私人公司實體。如果投資于區域中心開辦的投資移民項目,就業的計算不僅包括直接的就業,也包括間接產生的就業。即可以包括用移民局批準的經濟模型計算出來的各種間接的和誘發的就業。所以區域中心項目對于就業的計算標準要比自己獨立做的投資移民項目的就業計算標準要低得多,從而工資成本也會低得多。這也是目前通過區域中心進行的投資移民申請最為熱門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據移民局的數據,通過區域中心項目的投資移民申請占到總申請數量的90-95%。
七.什么樣的人可以申請投資移民創造的工作機會?
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項目創造就業的雇傭對象必須是美國綠卡持有人或美國公民,也包括其他持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如難民,政治避難者等,但是不包括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也不包括H-1B簽證持有人等持有非移民簽證的外國人。
八.投資移民在什么時間內創造這些工作機會?
移民法規定,移民申請人應向移民局提交一份詳細的商業計劃書列明至少10個工作機會會在兩年內產生,但是法律沒有規定這兩年是從什么時點開始計算。而在2009年的一份移民局內部備忘錄中指出,這兩年應從移民官審核移民申請后的6個月開始起算。為簡單起見,這條規則通常被稱為兩年半規則。由于移民局的內部規定不具有真正的法律約束力,而且會不時發生變化,為保險起見,我們建議移民投資人應該在其投資后的兩年內創造至少10個全職工作機會以保證順利拿到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