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美國投資移民是一個條件綠卡轉化為永久綠卡的過程。如果您移民成功會先獲得條件綠卡,這個階段很多移民國家會要求移民申請者在本國居住,人們形象的把這稱之為"移民監",如多米尼克要求五年內累計住滿兩年。而申請美國投資移民則可以不做移民監,按照美國的移民法,持有條件綠卡的移民申請人不得離開美國超過183天,也就是申請者只要隔一段時間登陸美國一次即可,對登陸后居住的時間則沒有限制。
在獲得條件綠卡兩年后,如果您所選擇的移民項目達到移民局的要求,則申請人的條件綠卡可以轉換為永久綠卡。持有美國的永久綠卡后移民可以享受到更多便利,不必每六個月登陸一次,但是如果您要長期離開美國則要受到限制。不過,這并不意味著長期離開美國不可行,移民專家表示,您可以通過申請回美證的方式實現。
回美證是允許持有綠卡或有條件綠卡的移民在離開美國一段時間以后再返回美國時不需要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回美簽證的一種文件。如果綠卡持有者在離開美國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會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一年時間,那么,綠卡持有者就可以在離開美國之前申請"回美證"。
相反,如果你在美國境外停留的時間少于一年,您則不需要申請回美證,直接憑借您的綠卡就可以重新進入美國。在申請回美證后,美國移民局會書面通知您前往當地的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打手指模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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