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吸引投資者投資于美國境內企業,美國國會于1990年批準了一項基于投資者而設立的EB-5投資移民計劃(也稱為“創造就業機會移民”項目),允許外國投資者、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通過投資相當數量的資金并且創造美國當地居民之就業機會而獲取美國永久居民簽證(即綠卡)。EB5類別因資格限制少、審批速度快捷而成為投資者合法移居美國的快捷通道。下面我們一起去看一下美國eb5投資移民條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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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域中心
1993年,美國國會在原有EB5基礎上再次通過一項提案,如當地失業率為美國平均失業率的150%或人口低于2萬人即可申請成為經濟特區中心,通過政府核準的投資移民經濟特區專案投資額僅需50萬美元。除資金額要求低外,特區專案的優勢還在于其所雇傭的員工可含直接雇傭及間接雇傭二種,在綠卡解除條件時,其直接及間接雇傭的人數僅需達到10名。美國移民局以優先類別特快受理區域特區移民申請,并特批每年1萬個簽證配額指標。
二、EB-5投資項目優勢
1、快捷取得美國綠卡的有效途徑,審批周期14~18個月;
2、申請人無年齡上限要求,無語言、學歷、商業經驗限制;
3、配偶與21歲以下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獲得身份;
4、不需親自管理生意及投資;
5、投資資金在5年后可取回;
6、沒有移民監,不需在美國居住;
7、如希望居住,則可選擇美國任何城市居留、工作或學習;
8、享受居民待遇,子女可就讀國際學生較難進入的醫科、航天等專業;
9、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獲美國護照可免簽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地區。
三、EB-5投資申請條件
1、年齡21歲以上,無犯罪記錄;
2、擁有至少100萬美元個人凈資產,并能提供投資款50萬美元的合法性證明(可接受贈予、繼承、貸款等方式);
3、投資50萬美元到美國移民局核準的“區域中心”項目中去,投資期5年,并藉此創造至少10個直接或間接的工作機會。
四、專家要點
申請人進行50萬美元投資后,首先獲得的是二年期有條件綠卡;獲得移民簽證后的180天內須登陸美國,21個月后(二年屆滿前90天)申請綠卡條件解除(I-829申請),如投資額未撤消且雇傭人數滿足要求,美國移民局將頒發無條件永久居留身份(綠卡);獲得美國綠卡后,持卡人需至少每半年有一次美國/美屬地的入境記錄;持綠卡5年中住滿2年半,即可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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